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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

  16.县水务局:负责和协调做好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17.县交委: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以及森林消防车辆道路通行保障。
  18.县教委: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森林消防教育,当学校周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19.县监察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对森林火灾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行为人员的行政责任。
  20.县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紧急药品支援及灾民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出现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时,组织医疗队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开展医疗支援。
  21.县气象局:定期提供全县及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服务,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警报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工增雨作业,开展森林火灾气象成因分析。
  22.县电信公司、移动通讯公司和联通公司: 做好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高火险期通过电话提示或发短信等方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23.县消防大队:负责林区建筑物的火灾扑救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保护林内或林缘房屋、重要设施等建筑物的安全。同时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4.县武警中队:参与较大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5.县检察院: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26.县法院:组织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三、成员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区
  (一)划分原则。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依照“指挥长负总责,副指挥长分工负责,领导成员分点负责”的原则,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指导到位。
  (二)责任要求
  1.负责对责任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县有关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督促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3.协助当地政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规章制度,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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