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的办公阵地建设,应从县财政收入中适当给予补助,解决长期无办公阵地的问题。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民族公民。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家族公民。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土家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并注重配备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八条 自治机关充分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推进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依托特色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特色经济,把自治县建成渝东枢纽门户和绿色生态经济强县。
第九条 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快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注重功能配套,体现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质。加强城镇和农村特色集镇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在编制和修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时,应注重民族特色。
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先安排和项目建设资金的照顾。
第十条 城乡总体规划、县城及中心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行全国招标或国际招标。强化村镇规划。
强化规划法律法规宣传,完善规划执法体制,严格城镇规划执法,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及违法建筑行为。
城镇绿化、环卫、市政等基础设施应纳入城市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并应由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参与每个环节的审查和验收。
按照森林石柱、健康石柱、宜居石柱的要求,加强城市容貌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强化集镇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确定城市发展进度,适时推进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镇建设用地储备和整治,根据城市化进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规模。推进片区开发、小区开发,城市规划区及控制区内非因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需要不得新建单体建筑。逐步改造城市危旧房,着力解决“城中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