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理是指将代建制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外的其他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交由代理业主实施的组织管理方式,代理业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第六条中的第(四)项至第(十)项。

  第八条 (代理业主的确定)
  代理业主的确定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由相关责任部门直接委托代理业主: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 (合同签订)
  代理业主确定后,相关责任部门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与代理业主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相关责任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加强项目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的管理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管理、监督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依法履行出资人在项目建设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项目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依据;
  (二)协助代理业主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款,并保证自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
  代理业主应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生效前,向相关责任部门提供代建项目管理费10%-15%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根据项目性质在代理业主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项目竣工合格交付使用后,可以解除代理业主的履约保证金约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