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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文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文件工作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按照《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11〕32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区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区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政策文件。
  (二)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领域的政策文件。
  (三)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
  (四)不利于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文件。
  三、任务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区法制办负责清理区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详见附件),经行政正职签字单位盖章后书面报送到区法制办(区政府楼915房间)。
  (三)对于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于2011年9月底前自行向社会公布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工作要求
  (一)全区清理工作由区法制办和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要按照要求填报清理结果,没有需要清理或者没有需要修改、废止的政策文件的,也应当报送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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