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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及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具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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