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报送程序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0〕2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目前,全县已进入汛期,各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有发生。因部分乡镇仍存在灾情险情信息沟通不够、统计口径不一致、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更好地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库区175米试验性蓄水期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81号)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期间石柱县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9〕29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重庆市三峡地防办关于制定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程序的通知》(渝三峡地防办发〔2010〕10号)要求,确保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畅通,决策及时,预警和应急工作到位,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程序
县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监测人员或知情人应立即报告村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国土所,对灾险情进行处置,同时报告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报告县国土房管局,同时组织本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和市级专家,调查核实灾险情,根据监测信息和专家会商意见提出预警级别预判。
(一)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县国土房管局应在1小时内将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的灾险情情况,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地环处、库区灾险情报市三峡地防办)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地环处、库区市三峡地防办)初步核实后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立即通报市政府其他部门和灾害关联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地环处、库区市三峡地防办)接报后,当日组织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及专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调查核实灾险情、论证确定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后详细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二)Ⅲ级、Ⅳ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县国土房管局应在当日地质灾害信息日报(须经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中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地环处、库区灾险情报市三峡地防办)报告,市国土房管局(地环处、库区市三峡地防办)立即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在地质灾害信息日报中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