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调查、审批流程应按借款申请的不同主体、用途等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对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经相关程序审批后,贷款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应共同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应当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并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资格证明;
(二)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
(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和因贷款后无力归还同意处理土地房屋的承诺;
(四)被抵押住房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委托代办的,需要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抵押人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
(六)登记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记事栏作记载后,向农商行石柱支行颁发《房地产抵押专用证》。
第十七条 农商行石柱支行应将《房地产抵押专用证》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及时登记入库,并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以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农商行石柱支行,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明确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抵押担保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农商行石柱支行书面同意不得将设定抵押的土地房屋转让、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与其相关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