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单位管辖范围的物业包括单位家属院和以原家属院改造的商品房,由机关单位牵头规范组建业主委员会。
2.无管理单位的其它住宅区由南宾镇政府牵头,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困难的,由南宾镇政府按《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定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居委会办公地点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3.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要求,南宾镇政府负责所有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各业主委员会凭南宾镇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制作公章,用于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阶段(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组织有资质的专业物业公司与各业主委员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县城全面开展物业服务。南宾镇政府与各社区居委签订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督促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情况进行清理。各单位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确保物业服务全覆盖。对新建成的商品房楼盘和单位办公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要求,实行物业管理合同前置审批制度,未纳入物业管理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手续。
(五)验收考核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县城内推行物业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验收,凡不规范的由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南宾镇政府按照与各社区居委签订的责任书内容,对各社区居委辖区范围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严格按责任书考核各社区居委会。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纳入物业管理的,县政府督查室将予以全县通报,年底考核时取消其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评优资格。
三、规范服务内容、明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