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自治县)机构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自治县)机构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自治县)机构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3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9〕251号)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工作
  从201O年5月20日起,由县卫生局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履行相关职责。
  二、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从201O年5月20日起,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监管职责,县卫生局不再履行相关职责。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队伍组建到位前,仍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继续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突发事件处置、举报投诉受理、违法行为处罚、重要接待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职责,业务上接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指导,并使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法律文书。各乡镇从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继续承担原有工作职责,业务上接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指导。
  三、关于职能移交工作
  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县政府的统一要求,相互沟通配合,于2010年5月2O日前依法完成职能交接工作。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自治县)机构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