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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处置大雾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8)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号和提示,并滚动播出最新气象、交通等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御知识宣传。

  (9)电力部门加强对易产生“雾闪”线路监控,做好抢修准备。

  (10)卫生部门积极开展疫病监测,视情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1)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大雾灾害预防;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人流监控,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安置;组织开展雾天安全知识宣传,提醒公众减少出行。

  4.3.3大雾红色预警后的主要防御行动

  (1)各联动部门(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掌握雾情,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加强与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信息通报;所属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保持应急通信设备畅通;及时开展防范与处置工作评估,并适时予以调整和加强力量部署;交通运输等易受大雾影响的部门(单位)领导到岗指挥。

  (2)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密切注意雾情变化,加密预报时次,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信息沟通和有关情况分析。

  (3)公安交警部门对快速道路及时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加强警力部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在关闭区域的车辆进入安全区域;加强重要路段、路口的交通指挥、疏导;加强道路交通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播报路况。

  (4)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检查停止户外施工情况;根据交通管制情况,合理调配交通运输力量,加大车站、码头等运行的调度指挥,为旅客疏导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内河航道船舶、船舶停泊区等加强安全运行的宣传、引导和监管。

  (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及时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户外生产单位安全防范督促力度;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指导,做好大雾天气安全生产。

  (7)环保部门加强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和分析,及时做好预警;加强对污染排放企业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8)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号和提示,不间断地滚动播出最新气象、交通等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御知识宣传,及时发布有关提示。

  (9)电力部门加强对易产生“雾闪”线路监控,一旦发生“雾闪”,立即做好输电线路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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