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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处置大雾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气象部门密切监视雾情变化并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和通报,适时加密预报时次。

  (3)公安交警部门合理调配警力,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受大雾影响较大的快速道路予以限速。

  (4)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加大对车站、码头客流监控,及时调整运力,做好疏导所需的车辆准备;对内河航道船舶、船舶停泊区等加强安全运行的宣传、引导和监管。

  (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视情对高速公路采取限速措施。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指导,做好大雾天气安全生产。

  (7)环保部门做好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分析;加强对污染排放企业监管,对部分排污大的企业实施污染排放控制。

  (8)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号和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雾防御知识宣传。

  (9)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大雾灾害预防。

  4.3.2大雾橙色预警后的主要防御行动

  (1)各联动部门(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掌握雾情,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加强与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信息通报;所属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保持应急通信设备畅通;交通运输等易受大雾影响的部门(单位)领导到岗指挥。

  (2)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密切注意雾情变化,适时加密预报时次,做好上下班高峰期交通气象服务和保障。

  (3)公安交警部门视情对快速道路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加强对主要道路的巡逻,以及对交通结点的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信息的收集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播报路况信息。

  (4)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视情采取停止户外施工等措施;加大车站、码头等运行的调度指挥,及时调整运力,做好旅客疏导所需的车辆准备;对内河航道船舶、船舶停泊区等加强安全运行的宣传、引导和监管。

  (5)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视情对高速公路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户外生产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指导,做好大雾天气安全生产。

  (7)环保部门做好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和分析,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加强对污染排放企业监管,控制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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