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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处置大雾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1监测

  气象部门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对大雾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监测、预报结果。

  3.2预防

  进入秋冬季,各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应对大雾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预案等。

  (2)开展应对大雾灾害的应急演练。

  (3)加强大雾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安全等相关技能培训。

  (4)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检查。

  (5)加强对输电线路等重点设备、设施检查和检修,确保正常。

  (6)加强应急值守。

  (7)做好应对大雾的其他各项准备。

  4 预警与预警响应

  4.1预警级别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6号),大雾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大雾黄色(Ⅲ级)预警: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1.2大雾橙色(Ⅱ级)预警: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1.3大雾红色(Ⅰ级)预警:未来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时。

  4.2预警信息发布

  本区大雾预警信号由青浦区气象局(台)发布。

  青浦区气象局(台)发布大雾预警信号时,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并向各联动部门(单位)通报。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发送,通过主要的广播、电视和网络、手机短信、公共视频载体等及时向社会公众和专业用户发布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等媒体在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4.3预警响应和联动

  4.3.1大雾黄色预警后的主要防御行动

  (1)各联动部门(单位)加强值班,加强与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单位)信息通报;保持应急通信设备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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