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省政府湘政发〔2012〕18号文件精神。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确有实际困难的,年内各项税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鼓励担保公司扩大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创新能力。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按照合理利率定价,努力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放。严格依法征税,严禁征收过头税。
7.加大对在建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对年内有望建成达产的新建和技改项目,各级政府要依法通过税费优惠、费用减免等方式给予扶持。对产业带动明显、就业拉动明显、税收贡献明显的项目,省政府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对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促“两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民生消费产业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8.重点企业重点帮扶。对市场前景好、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重点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地多策的办法专门帮扶。对财税贡献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骨干企业,要多部门联动努力帮助化解困难。各级财政预算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尽快落实到项目,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放大作用。
9.鼓励采购本省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尽快修订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省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省产汽车、办公用品及其他产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工程要优先采购省产工程机械、钢材、水泥等。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居民采购省产低排量、节能型和新能源汽车,支持省产轿车进入省内出租车市场。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要制定具体措施,推动省内重点骨干企业对接合作、互惠互利,努力扩大其产品省内市场占有率;鼓励配套企业、上下游企业采购省产重大技术装备。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省内企业、居民和社会团体消费本省产品。
10.切实拓宽省内产品销售渠道。加强组织协调,举办多种形式的产需对接、专题推介、品牌展销等产需衔接活动,拓展省外、境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企业和银行联合开发新型消费信贷产品,专项用于省内产品消费。
11.推动采购节能产品。围绕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研究出台省内配套措施,着力推广节能家电、高效照明、节能汽车和高效电机等节能产品消费,支持省内条件成熟产品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目录。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加大节能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工业、公共机构、交通、商用、民用等领域节能设备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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