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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放宽准入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对有限医疗资源的有效补充,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之中,在规划布局时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到农村和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特别是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公立医院可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合资建办。

  二、改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我市环境创优年活动的开展,为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者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在房产、土地使用、税收、价格、医保及新农合定点、人才培养、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同时,要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畅通投诉渠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人性化服务。

  三、强化监管,促进健康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监管与指导,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执业、依法执业;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纳入《医院管理年活动》、《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对象之中,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价和社会评价,切实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确保医疗安全。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发〔2011〕27号)(略)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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