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商部门依法搞好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好农产品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负责查验经营主体包装、标识、进出货台帐登记、市场准入的相关证件(包括产地准出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市场抽检合格证明等);负责依据具有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市场业主不按规定实行市场准入及在入市产品检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搞好大型超市(商场)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查验上述经营场所经营主体的包装、标识、进出货台帐登记、农产品市场准入等相关证件(包括产地准出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市场抽检合格证明等),把好农产品进大型超市(商场)准入关;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布局规划;监督市场开办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运行机制,并督促其实施;负责生猪屠宰场(厂)的监管,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对猪肉肉品质量进行常态化检测和监控,负责对屠宰场(厂)肉品准出证明的制作、发放、管理,把好肉品出厂关。
第七条 质监部门负责农产品加工企业采购、使用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农产品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对因农产品食品安全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的救治;负责组织专家对农产品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提出农产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治方案;负责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负责对农产品安全事件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分析、上报和管理。县级以上疾病控制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九条 药监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采购、使用的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应广泛宣传《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努力提高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