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遂宁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川府令第2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可食用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符合《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0〕16 号)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包装和标识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的管理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农业、畜牧、水务部门依法搞好生产环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分别负责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的制作、发放、管理,把好产地准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