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交运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及市委、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运局,由交通运输、发改(价格)、财政、监察、纠风、宣传等相关部门选派精干力量参加,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我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请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我市收费项目多、时间跨度长,加之政策法规变化大,情况较为复杂。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依法清理的原则,确保专项清理工作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精神,以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加以解决。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政府监管,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意见。为确保并巩固清理成果。加强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逐步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
(五)信息公开,强化监督。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大力开展收费公路政策宣传,要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本地区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对经省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