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遂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1〕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遂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遂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全市大气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等燃料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以及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运、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