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违法、渎职犯罪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之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追究责任的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奖惩机制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考评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年要逐级层层签订耕地保护和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与相关部门签订土地监管共同责任书,切实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8〕237号)精神,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获得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按2分、1分计入各县(区)、园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总分;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未完成保护目标的,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辖区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的,对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责任人实施问责。
(二)健全定期执法监察制度。各级监察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对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作出处理整改建议,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政府。
(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有效预防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切实履行土地监管职责。
对于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地方,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市政府约谈当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落实到位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等有关职责的,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