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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十一)财政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土地收益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依法予以处置。

  (十二)监察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一)建立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区)政府、市属三园区管委会建立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市属三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时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土地监管工作中的问题。

  (二)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充实和配齐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人员,落实办案设备,构建市、县(区)、乡(镇)和街道、村(居)委会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网络。市、县(区)、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在每季度、每月、每周内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做好台帐,按每季度、每月、每周的时间要求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管理部门。

  (三)明确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步核实的城市(镇)规划范围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作拆除处理的,应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乡村、村庄规划范围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依法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并在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乡村规划区域外或已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实行联合督查督办。

  (四)健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联动协作机制

  规划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抄送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供有关规划许可信息;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工商、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单位)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抄送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后,已经核发证照符合撤销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撤销;已经供电、供水、供气的,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积极配执法,停止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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