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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遂府函〔201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95号)要求,为依法规范土地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和备案各类拟建项目时,凡未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四)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对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依法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下同)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组织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机制,加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执法监察力度。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受理土地登记。

  (六)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现场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七)电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通电、通水、通气。

  (八)工商部门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九)金融机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制止、及时查处阻碍土地执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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