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改办制订的《金山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未纳入本区并联审批范围的,工商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自行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前置审批项目。

  2、申请材料的接收

  工商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经签字确认的《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工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收件凭证,凭证一式二联,一联申请人留存,一联工商部门留存。

  工商分局应当对并联审批申请做好台帐记录。

  3、申请材料的转送和交接

  工商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交接。《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经并联审批部门签字确认后由工商部门留存。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交接申请材料:

  (1)并联审批部门不在本区招商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设立专门窗口的;

  (2)因天气、交通等自然因素不可抗力的;

  (3)其他特殊情况的。

  除特殊情况外,区招商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交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受理

  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2)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后置项目审批部门对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3)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同时进行预审。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且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工商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和相关后置项目审批部门对工商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