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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用于满足总部企业办公用地需求。

  总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若不能按时建设或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转让和抵押应先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以总部办公优惠地价获得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转让时须按当时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办公地价标准补交差额。

  第二十六条 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最长缴款期限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市总部基地规划和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管理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政府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总部企业高管和聘用的管理、技术人才及家属需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可优先办理珠海市常住户口或珠海市人才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总部企业高管申请珠海市人才公寓的,市总部办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 总部企业的高管(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企业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第三十条 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1+8”系列政策中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和养老保险、特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总部企业人员出入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总部企业,达到一定投资和纳税规模,可向省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粤港澳两地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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