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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九条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落户奖;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贴;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纳税等条件,由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迁入珠海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认定后先拨付20%,迁入我市满一个纳税年度后经复核确认满足认定条件的,再拨付80%。

  第二十一条 设立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设立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补助自该总部企业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第二十三条 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5年内可申请办公用房补助。对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对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五章 总部规划与用地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统筹规划布局总部基地,在横琴新区及十字门中央商务区、香洲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环地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相对集中安排总部用地,构建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总部基地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租金向总部企业提供办公用房。鼓励总部基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发展楼宇经济,吸引总部企业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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