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注册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每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总部办备案。新设立总部企业迁入我市满一个纳税年度后,经复核确认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已认定总部企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总部办另行制订,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横琴新区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利用国家赋予横琴新区的优惠政策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横琴新区产业优惠目录、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横琴总部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鼓励香港、澳门居民在横琴总部企业工作,港、澳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利用“总部在横琴、产业在园区”的模式发展总部经济,企业税收分成按照《关于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有关税收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府办〔2011〕54号)办理。
第四章 财政资助
第十七条 从2013年开始,市、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各区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落户奖和办公用房租房补助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高管生活补助和新建、购置办公用房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支付,再由企业纳税所在区负担。其中,涉及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的,按规定比例由市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区分别负担。年终市级财政与各区进行清算,各区应负担的部分专项上解市级财政。如遇市财政体制调整,市、区分担比例作相应调整。
涉及本意见第十六条的奖励、补贴资金,由横琴新区与相关区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
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