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新设或将市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总部企业。
第十条 申请总部认定时尚未在珠海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设立企业,可参照该企业在原驻地纳税水平作为同等条件先行认定,待该企业迁入珠海满一个纳税年度后,再行复核。
第十一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珠海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第六条第三款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6.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20%的财务资料复印件;
7.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8.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迁入珠海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本企业迁入珠海一年后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提供原驻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6.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20%的财务资料复印件;
7.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8.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对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总部办。市总部办复核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