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珠海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珠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拥有珠海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1家,市外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三)承诺自认定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珠海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珠海市的纳税义务。
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留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先进制造业职能型总部。属于我市六大支柱产业和“3+4”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二)高新技术产业职能型总部。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双软企业,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三)现代服务业职能型总部。属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会议展览等领域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四)商贸流通业职能型总部。属于批发、零售业企业,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批发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零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管理性公司总部。注册地在珠海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注册地在珠海、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管理性公司,上年度在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