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五》规划期间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统筹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推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建设,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突破控制指标的政府或部门严格责任追究,对考核优秀的部门以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三)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继续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安全设备设施、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安全标志、标识市场准入,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根据地区产业发展规划,严格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四)强化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每年要按照gdp值的0.1‰标准预算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以确保安全生产科技推广、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隐患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安全保证金提取制度,以保证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赔付能力。
(五)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六)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
加强工会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监督。进一步完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
六、《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实施与考核
(一)强化规划编制,做到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