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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四川省地方标准-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行政权力类型代码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事项本体代码编码示例
附录C(资料性附录) 事项办件代码编码示例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路 朱利民 张应杰 刘志禄 袁军 陈孝庆 杨玲 冯莉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权力事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权力事项 administrative power item
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含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调解等行为。
3.2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administrative license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的审批(许可)。
3.3
行政处罚 administrative penalty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
3.4
行政强制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设定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3.5
行政征收 administrative collection
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土地征收、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资金、基金和保证金的征收等。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