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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9]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嘉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0年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该部法律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1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妥善处理我区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土地承包纠纷,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调解机制,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二、机构设置
  (一)区级机构设置
  根据沪府办[2009]118号文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委员会主任可以提名由分管农业副区(县)长担任,区县农委和法制办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仲裁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7-13人。按照这一规定,结合嘉定实际,我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0名。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农业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农委主任、区法制办副主任担任。区法院、农委、监察局、信访办、司法局、规土局、外冈镇农办、嘉定工业区农办、华亭镇北新村、徐行镇和桥粮食专业合作社有关负责人为委员,计13人组成嘉定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区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区农委分管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此外,选择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1名工作人员和聘请1名退休人员组成办公室工作班子。办公地点设在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按照沪府办[2009]118号文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各地实际,聘请10-20人(兼职)为仲裁员;仲裁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从事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满五年;②从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③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当事人指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共同指定其中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我区拟聘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4人和安亭、南翔、马陆、徐行、华亭、工业区、外冈等7个镇(工业区)经办主任,以及区司法局调解中心法律工作者1名、律师1名、区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计15人为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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