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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将在2013年6月底前通过电子化系统实现全省资源共享,原有市、县专家库资源经审核后纳入全省专家库统一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作为采购项目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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