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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及所有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等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进入评审现场前,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到评审现场外统一保管,待评审结束后发还,拒不上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进入评审现场时应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进入评审现场后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严禁接打电话和接见场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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