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要求,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勤勉、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采购人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1至2人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对重大项目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委派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1至2人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参与项目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认真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要制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工作纪律,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要配置和完善评审现场设备、设施,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一并存档;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投标人澄清;要采用电话等技术手段,供投标人在评标区外答复评委提问;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