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公墓中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我市公墓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公墓中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依法、规范、生态”的工作要求,认真查找和集中整改存在的问题,制止违法、违规现象,规范公墓造墓、销售、服务、安全及管理,促进我市公墓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墓规范化建设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殡葬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优质服务,逐步实现我市公墓墓区园林化、生态化,造墓小型化、艺术化。
三、活动内容
(一)强化制度建设。今年4月,民政部首次发布《殡葬服务术语》等7个方面的殡葬服务标准, 4月29日民政部又专门召开民政标准化工作会议,在全国民政系统全面推行民政标准化。全市各公墓要以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规范服务。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服务承诺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明确责任主体,提高责任意识;二要做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三要开展政策法规、礼仪知识、业务技能、服务意识等主题的素质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四要通过规范化建设活动,设置高、中、低档相结合的墓穴品种,满足不同层次人民群众的墓葬需求,提升公墓服务管理水平。
(二)控制墓穴面积。各地要按照《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控制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一是对《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5月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前建造的超标墓,各公墓应登记造册,报区、县(市)民政局备案。二是对《通知》下发后建造的超标墓,各公墓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造成较大影响的超标墓,由各地民政部门按照《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对建造超标墓比较严重的公墓,要给予通报批评。三是本通知下发后建造的超标墓,由各地民政部门严格按照《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