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三章 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局纳税服务局是市局机关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以下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以及舆情监控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
(二)对市局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投诉,对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局机关的纳税服务投诉;
(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群体性投诉等重大投诉;
(四)纳税人之家成员单位提起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市局稽查局纳税服务管理部门是其所属机关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对所属机关组成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投诉。
投诉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受理纳税服务投诉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转交不属于本处理机关管辖范围和不属于纳税服务的投诉;
(三)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处理结果;
(四)监督检查下级投诉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五)调查、统计、分析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市局投诉办事机构除承担上述工作职责外,还负责指导、协助、监督和检查全系统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书面投诉指采用信件、电报、传真和登录网站投诉模块等书面形式进行投诉。网站投诉由市局投诉办事机构受理。
口头投诉包括电话投诉或者到投诉处理机关当面投诉。投诉人提起口头投诉的,投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投诉办事机构收到纳税服务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