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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意见的通知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招用人员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人员;

  3.核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4,以下简称《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财政部门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认定证明》一式四份,由负责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有效期为2年。

  三、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的扶持力度

  (一)对经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上述企业贷款额度在400万元(含)以内200万元以上的部分,市、县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逾期和罚息形成的利息,不予贴息。

  (二)对自行申请并获得商业性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因特殊原因未申请认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追溯认定,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三)对已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中信用良好、经营状况好,并且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支持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现代服务业等)的,再次申请贷款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的,可继续申请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做好备案和贷款管理工作

  扩大经办金融机构范围,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办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业务。拟办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媒体、网站等途径公布经办银行的名单。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引导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认定;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上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按规定向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提供相关数据和报表。

  五、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5),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

  (二)申报当月持证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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