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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自用发票纳税人检查

  1、对使用省直统管行业自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分局对纳税人的前期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面要达到100%,市局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使用发票情况的,责令违法违规纳税人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同时停止审批其自用发票印制申请,停止其领取发票,并登记《发票违章案件处理台帐》(附表十四),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后,恢复其报送自用发票申请资格。

  2、对提出印制申请的使用其他行业自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由主管分局对其前期印制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提出意见后方能由纳税人填写《自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如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登记《发票违章案件处理台帐》。

  第六十三条 自开发票纳税人检查

  主管地税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检查制度,年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暂缓通过年审,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发票,如需开具发票的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对纳税人违反发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缴销其领购的未开具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凡被取消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市局发票管理所对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十四条 有奖定额发票检查

  1、各主管地税机关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定额发票实行专项检查一次,每户检查要形成检查案卷,每次检查面不能低于20%,每季度末向市局上报检查情况。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典型调查调整纳税人纳税额。对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打折或赠送礼品不提供发票的;

  2、自带酒水不提供发票的;

  3、办理会员卡、各种优惠卡不提供发票的;

  4、因未购买发票不提供发票的;

  5、串用或重复使用发票的;

  6、使用作废发票的;

  7、使用刮奖区刮开发票的;

  8、使用假发票的;

  9、以其他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

  10、发票填写不规范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1、其他按规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发票的。

  第六十五条 发票举报检查

  各主管地税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法行为要作为专案从重从快处理,保证从受理举报之日起15天内给举报人答复,经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在受理举报之日起20天内,将罚款的30%奖金兑付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定额发票违章罚款资金的使用,按照鞍财发[1997]第9号《关于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违章案件补税罚款入库和支付举报奖金方式的通知》执行。

  第六十六条 对分局发票计划环节的检查。其内容为:

  1、各县(市)区、市内各分局上报发票领购计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各县(市)区、市内各分局超计划领购发票,有无理由充分的情况说明;

  3、各县(市)区、市内各分局领购发票,是否执行了先缴纳工本费、后领购发票的规定;

  4、各县(市)区、市内各分局审批自用发票手续是否齐全,发票印制后,是否及时(当日)、准确、完整的进行登记。

  第六十七条 对分局发票领购环节的检查,其内容为:

  1、各县(市)区、市内各分局领购发票是否依据出库单及时(当日)、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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