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申请印制自用发票的用票人进行资格认定,认定标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发票保管设施完善,且发票使用量较大。
(3)主管地税机关对用票人自用发票资格审定后,纳税人填写《自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发票管理所批准,并附纳税人设计的票样和电子制版;市局批准后,主管分局将应由分局和纳税人留存的审批表取回,作为分局与纳税人之间印刷费用结算的凭证。
(4)对于首次提出印制申请的自用票纳税人,由承印企业按地税机关要求修改制版并提供票样,制作《自用发票票样验收单》(附表三),经纳税人审验后由纳税人签字盖章。
(5)市局根据发票印制申请,向承印企业下达《发票印制计划通知单》,承印企业根据印制通知单要求期限印制完毕后,填写《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向市局发票管理所交验。
第三章 发票领购
第七条 市局发票管理所负责向分局销售发票,各分局负责向纳税人销售发票。
第八条 各分局领购通用发票必须足额支付工本费,持《发票购领簿》(附表四)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提货联到市局发票库房领取发票,做好发票入库手续,录入微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自用发票领购程序为:市局接到省局定点印刷厂配送的自用发票当日,制作《付款明细通知书》(附表五)并通过办公自动化通知主管分局,由主管分局通知纳税人及时与分局进行结算,同时向纳税人开具《辽宁省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分局按照通知书规定时限将汇总的发票印刷费足额划转到市局;纳税人持《发票购领簿》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提货联领购发票。
第十条 分局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的原则
1、对象准确。要求主管地税机关在发放发票时,要对纳税人的认定条件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以保证发票发放的准确性、合法性和适用性。
2、限量发放。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放发票时,根据其业务活动的大小及对发票的实际需求,合理地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发放量(微机发票销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一个月的用量),以防止滥发发票造成管理失控的现象发生。
3、验旧购新。纳税人在续领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已领用并填用完的发票存根进行审核查验,合格后才能领取新发票,目的是审查其发票使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审查应缴纳的税款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有无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认定
纳税人首次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自开发票申请,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税人经营行为必须与营业执照以及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规定的主营业务范围一致。
2、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准确规范。
4、发票使用量每月10组以上。
5、能够按期申报纳税,并且无新欠及无陈欠税费;
6、经营的业务收入全部按实开具发票。
7、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必须真实存在。
8、具备自行开具发票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能够使用建筑物项目管理、发票管家软件开具发票。
9、从事建筑业的应具备辽宁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三级以上)证书。
10、房地产业纳税人应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11、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纳税人还应办理建筑物项目登记,接受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联通方式实时监控和授权下自行开票。
12、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自开发票纳税人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后,地税机关对其使用发票的行业、发票名称、月最高持票量、是否以票管税、综合征收率等信息进行核定,在《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附表六)上签字盖章,并将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系统,核定其领购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购发票的方式并录入微机进行管理,发放《发票购领簿》,核准纳税人领购发票,打印《票种核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