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实行村干部创业承诺制。村级班子及成员任职后,要以富民强村为目标,研究制订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向党员、村民作出承诺。乡、镇、街道党委对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挂钩。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并纳入干部培训计划。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每届应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岗位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村其他干部每届应参加乡、镇、街道组织的岗位轮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村干部要按照乡、镇、街道党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适用技术及学历教育等各类培训。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没有达到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干部,都应参加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积极鼓励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主要干部参加大专学历教育。
第四十三条 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应在上级党委领导下,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误工报酬直接挂钩。
第四十四条 建立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对象是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等。报告的主要内容是:1、建房、房屋买卖和宅基地转让,住房变迁等情况;2、村干部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以及配偶和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3、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情况;4、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半年要向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办事处)报告,其他成员每半年要向村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 实行村干部诫勉制度。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凡有下列表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诫勉: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5、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6、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非党员干部有上述表现的,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予以通报批评。
(二)诫勉程序:1、乡、镇、街道党委派员调查不称职干部的情况;2、乡、镇、街道党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3、乡、镇、街道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街道党委和村党组织。
(三)诫勉期限为6个月。诫勉期满,由乡、镇、街道党委会同村党组织对受诫勉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可劝其辞职;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罢免程序。受到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第四十六条 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受护基层干部,积极改善村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村干部应享有报酬和补贴。报酬一般由基础性报酬和奖励性报酬组成。其标准由县、乡两级党委政府根据村规模、岗位责任、工作实绩以及集体经济收益状况,并结合本村当年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格控制享受基础性报酬的村干部人数。村其他干部的报酬一般采取实误实记的形式领取补贴。
实行集体经济薄弱村主要干部误工报酬及补助最低保障制度。对集体经济薄弱、无力支付村主要干部最低报酬的村,县、乡两级财政要帮助解决。村主要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误工报酬最低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对已经离任的原村主要干部,60岁以上且任职时间分别为累计10年以上、2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500元、650元。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上级拨一点、联系帮扶单位助一点、村干部出一点的办法,建立健全村主要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