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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七)是否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
  (九)是否含有保护部门利益的内容;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核处理)
  对报请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进行修改、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不成的,由法制机构报请制定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机关对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第二十五条 (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法制机构提出提请制定机关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发布)
  发布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文件中应当注明审议通过的会议名称和日期,并在公文主题词中使用专门的公文类属词(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布形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报》和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为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的主要载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为公开的补充形式。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区内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众查阅)
  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区档案馆是区人民政府指定查阅本区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的场所。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抄送宝山区档案馆。区档案馆应当提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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