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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等四项规定的通知(2005修订)

  1、通报类议题:
  (1)通报类议题应属于贯彻性、全局性的内容和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及时研究掌握的重要工作情况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属于本系统、本分管范围的正常工作情况,一般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2)对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会议精神的通报,应同时研究并提出本区的贯彻意见。
  (3)对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和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2、审议类议题:
  (1)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凡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应事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以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如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分管副区长应召集有关部门专题协调;对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区长专题听取汇报。正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应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二)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并负责对所提议题的前期审核把关。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提出安排方案,按程序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四、会议审议
  (一)议题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时间一般掌握在10――15分钟。
  (二)部门负责人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后,分管领导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补充发言;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各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决策的准确性。
  (三)会议审议事项,经研究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推进,确保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对部门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二)凡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如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作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需报区委审议的事项,牵头部门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要求报送区委办公室。
  (四)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一)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周二收集议题,周四上午汇总后上报。每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不超过5项。
  (二)会议方案一般应于周五前确定,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于当日通知。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议题后,区政府办公室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会议材料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
  (三)对重要的审议类议题,在会议安排上要留有充分的讨论时间,确保议深议透。主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一般暂不提交该次会议审议。对一般性通报类议题,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原则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其措辞应严谨、准确、精炼,与会议所作决定一致。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
  (五)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和单位一般应由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与会,未经许可,不得随带助手。

  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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