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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等四项规定的通知(2005修订)

  8、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9、需要对区政府的政策或规定等作出重大调整、修改或补充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应由区政府发文的其他事项。
  (二)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的范围
  1、向市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反馈情况;转发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及本区的贯彻意见。
  2、实施本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预案、意见以及区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等,需要各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周知或执行的事项。
  3、区政府年度实事项目;区政府领导重要讲话,通报重要情况。
  4、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成立或调整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的临时性议事和协调机构的有关事项、组成人员名单;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重要非常设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设定及相关调整事项。
  5、经区政府批准同意,转发有关部门提出的需其他部门和各镇、街道合力推进、共同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意见、方法等。
  6、与市有关部门和兄弟地区办公室等进行工作联系、事务商洽、信息沟通。
  7、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有关意见、提案的办理情况。
  8、指导本区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的有关事项。
  9、其他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
  二、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审签范围
  (一)应报区长审签的文件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凡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发布、重大情况上报和涉及本区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局、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重要文件,应报请区长审签。报请区长签发的文件,应先报请分管和相关副区长审核,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再报请区长审定签发。具体包括:
  1、需要由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报送重要情况,反馈落实市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向市有关部门函请或函复的事项。
  2、转发市政府有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重要文件及本区的贯彻意见。
  3、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情况和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的任免议案等。
  4、颁布、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5、根据本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印发全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各类规划的批复及其镇以下行政区划调整。
  6、印发区政府年度总体工作安排以及有关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基本工作制度和规则的规范性文件。
  7、涉及本区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布局、全区总体财力安排及其使用、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资金平衡、投融资机制优化、社会分配办法以及文教、卫生等重要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等需区政府综合协调、平衡的重要事项;全区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各类项目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决策事项。
  8、以区政府名义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表彰;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国际国内交流活动(包括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或协办的、在国内国际具有较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缔结国际、国内友好城市关系和友好交流项目,开展国内对口支援等)。
  9、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决定重要事项的区政府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
  10、由区政府印发的人事任免事项;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成立或调整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的临时性议事和协调机构(包括联席会议等)的有关事项、组成人员名单。
  11、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工范围的重要工作,或某项工作虽由副区长分管,但事情非一事一议而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
  12、在副区长分管范围内,副区长认为需报区长签发或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分管副区长之间意见不尽一致,需报请区长裁定的重要事项。
  13、其他需由区长审签的文件。
  (二)应报副区长审签的文件
  在总的原则、方针、规划或政策方案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属分管副区长负责推进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可根据分工报请有关副区长审签。具体包括:
  1、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审议决定,或已经区长明确基本原则、确定为牵头推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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