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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等四项规定的通知(2005修订)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社情民意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请假制度、督查工作制度、调研决策制度、内外事活动制度、联系群众制度、值班制度等,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销假。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

  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三个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发文
  (一)区政府发文的范围
  1、需要由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报送重要情况,反馈落实市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的情况,以及向市有关部门函请或函复的事项。
  2、转发市政府有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重要文件及本区的贯彻意见。
  3、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情况和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的任免议案等。
  4、颁布、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5、根据本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印发全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各类规划的批复及其镇以下行政区划调整。
  6、印发区政府年度总体工作安排以及有关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基本工作制度和规则的规范性文件。
  7、批转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全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发挥部门合力重点推进的工作措施、方案、意见、办法、规定及其他事关全局、面向全社会、与民生以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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