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核,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坚持周四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原则上周四上午不安排全区性大会。
第四十二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按照区委统一要求,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涉及区政府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六条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与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区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七条 所有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审批。
区政府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按照《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规范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事项、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印发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由区长签发。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以及需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实现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同时,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五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凡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及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