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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等四项规定的通知(2005修订)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制定区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重大活动中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镇、街道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长和副区长提出,由区长确定。根据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讨论、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等。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或有关专题工作。区政府工作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请与议题有关的副区长、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可视议题需要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
  区长、副区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镇、街道向区政府请示的有关工作和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或副区长委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区长审定,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副区长的提议,统一汇总后提出会议议题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区长审定,并提前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会议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出席会议的人员。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连同相关汇报材料一并送交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报区长审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审核,报区长或副区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区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区性的重要专项工作。区政府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主办会议的部门应将会议的议题以及其他事项,提前7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年终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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