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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等四项规定的通知(2005修订)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加强社区建设和村镇体系建设为抓手,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整合社区公共资源,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谐。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减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咨询、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镇、街道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过错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
  第十九条 区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和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备案登记并负责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区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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