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宝府〔2005〕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和《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已经2005年10月24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4月制订 200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宝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勇争先,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推进宝山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
宪法和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区政府各项决策,为把区政府建设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根据
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的委托,可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区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继续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结构,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努力实现就业增加和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