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制的相关政策和资产处置
(一)改制的相关政策
资产清理、产权界定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以及《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农委[1998]22号),集体资产量化按照《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府〔2000〕188号)、《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意见》(沪农委[2003]59号)、《关于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暂行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35号)文件精神进行。
(二)集体资产处置
1、集体资产的量化
(1)经界定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分配资产量化到人,量化到人的资产以股权形式体现,拥有该股权形式资产的人享有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可以享受量化的对象是,自农业合作化至批准改制设立之日(撤村的至批准撤销村建制之日)期间,农业户口并户口在村(队)、劳动(含在镇集体企业劳动)在册且参加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区属国有和镇属集体资产必须界定清楚,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
(3)改制后企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改制后企业的集体股,待撤村时按原量化方式先量化给符合量化条件的新增村民,余额转入企业资本公积。
2、土地的处置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使用的土地不列入评估作价量化范围(征地留用地除外)。
(2)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留用地所形成的集体资产可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遇征地而获得的相关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归所有者所有。
(三)股权管理
1、股权设置
改制后企业一般设个人股和集体股(涉及撤消村建制的,不设集体股):
(1)个人股是指量化给村民的村集体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归村民个人所有。
(2)集体股是指按一定比例留成的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
改制后企业视发展需要,吸纳本村村民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参股,由企业《章程》规定。
2、股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