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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配套商品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普通商品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节水、节能、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配套商品房的容积率应当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确定;套数和房型应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市、区重大项目拆迁基地和配套商品房建设基地被拆迁人实际情况和需求后,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配置和设计。
  区房地局等部门应当参与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扩初评审,并根据配套商品房的建设要求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私自将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开发建设配套商品房。
  配套商品房的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并与配套商品房同步建成。
  建设配套商品房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相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参与监督与管理。区房地局是配套商品房绿化评审和“创无渗漏工程”对口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将拆迁基地拆迁进展、配套商品房建设进度、房源安置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区房地局备案。
  第十四条 (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配套商品房建设满足预售条件,并经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后三十日内将房屋销售价格、对象、时间安排等内容报区房地局预审,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房源销售)
  配套商品房应实行定向限价销售,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将配套商品房销售给不在对口销售范围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因房源不够,而需将应交区政府收购15%的配套商品房用于对口销售范围内被拆迁人拆迁安置工作的,应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配套商品房购买人名单,管理机关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而购买配套商品房的,均有权向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管理机关一经查实,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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