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确认配套商品房建设的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对该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用地中待拆迁房屋情况、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和需求量及开工竣工时间节点等内容向区政府作出建设责任承诺,并承诺提供15%的配套商品房用于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八条 (项目招标前期工作)
  经市房地资源局认定的配套商品房建设地块,由各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环保局等管理部门书面征询建设条件和要求。
  拆迁补偿标准、土地成本、销售价格应符合客观实际和相关文件规定。
  经市房地资源局审定的配套商品房的土地价格和最高销售均价,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九条 (项目招投标)
  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是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配套商品房建设主体同时招投标的行为。中标单位同时成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配套商品房建设主体。
  参与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应当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和承诺销售均价。
  区房地局负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基地拆迁)
  各有关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是配套商品房建设基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征用、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等规定,并应当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节点交地(与中标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有关安置房源的协议应交区房地局备案。
  第十一条 (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就开发量、房源用途、最高销售均价、开工竣工时间节点等具体问题作出约定,并落实用于区重大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房源的具体位置。安排用于区重大项目拆迁安置的配套商品房,应以幢或门牌单元为单位,并与镇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用的配套商品房同步建设和交付。《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协议书》签订后应报区房地局备案。
  区房地局与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注明该土地用途为“配套商品房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要求及扩初设计评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